香港贸易公司的利润免缴税

 

香港贸易公司在中国大陆经营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取决于利润的来源地。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不仅需要考虑货品的买卖地点,还需要考虑所有为赚取利润而进行的相关运作,如货品的采购、贮存、销售招徕、订单处理、付运、融资、付款等,以及与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相关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无关重要的事实不应被考虑。

 

一般原则是,如果有关买卖合约在中国香港达成,则所得利润须在中国香港课税;如果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中国大陆)达成,则所得利润不须在中国香港课税;如果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中国香港达成,则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是销售予一名中国香港顾客(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如果有关人士不须离开中国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中国香港达成。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中国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中国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香港贸易公司在中国大陆经营的利润免缴税。为了确定利润的来源地,我们需要考虑所有与赚取利润相关的商业活动,而不是只考虑货品的买卖地点。在判断利润来源地时,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比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有关的商业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是决定性因素。

 

与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和开设办事处,均被视为无关重要的事实。当我们考虑相关事实时,需要特别关注货品的采购和贮存、销售的招徕方式、订单的处理方式、货品的运输方式、融资的安排和付款方式等。

 

如果相关买卖合约是在中国香港达成的,所得利润必须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如果买卖合约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中国大陆)达成的,则所得利润不必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如果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中的任何一项是在中国香港达成的,则初步假设是所得利润应在香港缴纳税款,但必须考虑其他相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果销售给的是中国香港顾客(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则有关销售合约通常会被视为在香港达成。如果相关人士不需要离开中国香港,而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通常会被视为在中国香港达成。

 

从贸易中赚取的利润只能被划分为完全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或者完全不必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不能进行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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